养殖场租赁合同.docx
养殖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养殖场给乙方租赁使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养殖场基本情况
1.1养殖场位于 市 具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明细参照附件一,租用面积 平方米。
1.2养殖场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第二条养殖场用途
2.1该养殖场用途为畜禽养殖。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该养殖场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养殖场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5年。
第四条租金费用
4.1租金标准: 元/年,租赁期限内租金总计: 元。
4.2免租期自乙方进场日起30日。免租期内,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水、电等能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3租金支付方式:
①该养殖场租金每年支付一次。
②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下银行账户
甲方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4租金支付时间:
①租金首次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②后期租金于每年 月 日前一个月内,乙方将下一年度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养殖场租赁押金
5.1租赁押金
乙方应在支付首次租金时向甲方额外支付租赁1年租金作为押金,金额为: 元。
5.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养殖场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如有),剩余部分应在养殖场返还甲方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租赁期内,与该养殖场有关各项费用:水费、电费、上网费、养殖场设备设施维护费、环保费等各项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养殖场的交付及返还
7.1养殖场的交付: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养殖场。双方就《养殖场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清单》(附件二)签字确认后,视为甲方移交结束。
7.2养殖场的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全部钥匙、智能卡(电等)。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养殖场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清单》上签字视为乙方返还结束。若存在设备、设施损毁的应当先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甲方再根据乙方修复情况接收租赁物。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养殖场返还后对于该养殖场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装修、维护和维修
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养殖场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方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装修改造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8.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按照附件二约定的设备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如未在清单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维修评估价赔偿。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对于该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续租与转租
9.1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养殖场租赁合同。
9.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养殖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十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0.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时刻做到安全用火、用电,电瓶车不在养殖场室内充电;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养殖场内所有物品由乙方保管。
10.2乙方应当保护周围环境,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不对水源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若因乙方畜禽养殖不合规导致被环保等部门罚款,所产生的费用全部应由乙方承担。
10.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养殖场内有机肥加工车间和饲料加工车间不在租赁范围内,上述车间作为甲方库房供甲方使用,库房内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定期监督查看库房内产品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乙方不得擅自进入或毁坏。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政府行为(如该养殖场被依法列入政府拆迁范围);
②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养殖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①甲方逾期交付该养殖场达15 日的;
②交付的养殖场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1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养殖场:
①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达15 日的;
②乙方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万 元的;
③乙方擅自改变该养殖场用途的;
④乙方擅自对养殖场进行装修、改造,拆改变动或损坏养殖场主体结构的;
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该养殖场转租给第三人的。
⑥乙方利用该养殖场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⑦存在其他合同解除的事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养殖场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将租赁押金、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
12.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11.4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乙方擅自对该养殖场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2.4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养殖场的,应按每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并按每日租金的标准按日计算违约金。
12.5若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被提前解除的,乙方享受的免租期的时间,按照实际租赁期与约定租赁期的比例确定,需向甲方补交相应部分的免租期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养殖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明细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明细
序号 | 资产类型 | 资产位置 | 土地证号 | 土地取得方式 | 证载面积(平方米) | 证载土地用途 |
1 | | | | | 00 | |
序号 | 房产证号 | 房屋持 有方式 | 实际可用面积(平方米) | 现状房屋类型 |
1 | | 自有 | | |
附件二:养殖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养殖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状况及毁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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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