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美容院)97.docx

合作 协 议

目标店铺: (以下简称“店铺”)

甲方:

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

各方共同经营 ,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相应出资、技术入股、经营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合作(经营)范围

1.名称:   

2.经营地点(场所)     

3.经营范围:    以工商注册核准名称为准

4.各方约定以 名义注册设立的 为主体进行经营, 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第二条合作内容及其出资入

1、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事务均为货币方式出资。本店铺总出资 元(大写: ),其中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元(大写: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元(大写 )。

2、各方占股比例如下:甲方占股50 %乙方占股50 %

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三条合作期限

日起至 日止,为期   年;合作期限到期后,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决定是否自动延期继续经营,或者依据本协议对进行项目清算、进行合作份额转让等事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各方均同意合作终止之日止。

第四条各方分工

1双方就店铺的事务达成以下约定:

1)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店铺具体运作、日常经营。双方对店铺享有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需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及店铺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店铺运营、改造的方案(含成本费用),需要双方共同确认方案可行性后,方可实施。

3)由此店铺产生的其他业务合作机会应由双方共同享有,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店铺负责人的角色单方面谋取私利。

4)乙方对店铺日常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店铺重大事项甲方应采纳乙方意见。

5)任何一方核查账目、材料过程中不得影响店铺正常经营,影响正常经营的,应赔偿损失。

6)任何一方不得对店铺收益、店铺材料有任何欺诈、隐瞒或虚构,导致影响另一方的收益,不得在店铺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等行为。

3、各方应统一通过指定账户对外收款,指定收款账户为: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4、各方应统一通过指定账户进行支出,指定支出账户为: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店铺每月或每季度应转入资金到支出账户,用作店铺的专项经营支出。

  1. 盈余分配及亏损承担

(一)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以各方占股分红比例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1.盈利分红在一个经营周期届满后进行,每个营业周期 。首个经营周期为       日起至      止。经营周期届满后 日内将上月分红进行核算,核算完成后 内进行分红利润的分配和支付。

2.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将财务情况进行汇总经由各方确认一致后按纯利润实施红利分配。所谓纯利润是指总营业额减去开支和税收后所得的部分。

3.每个季度分红应预留纯利润的 %作为店铺下个营业周期的运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店内运转资金、员工工资开销等),转入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4.剩余纯利润各方均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进行分红。即甲方 50 %,乙方 50 %

5.分红金额确定后,合作负责人()应在 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余各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相应分红款项。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6.除上述规定的银行转账方式外,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需开具收条)等三种方式各方均予以认可。

7.合作事务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动的,其具体方案协议各方协商决定。

8.若因店铺后续经营扩展主要投资,本协议各方应当按占股比例进行增资。

(二)亏损承担

1.合作事务所产生的债务或亏损由合作出资的财产偿还。

2.合作出资的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双方按 各自股份占比  承担债务或亏损。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股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全体合作人同意;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书面协议,新合作人还需办理增加出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2、退出机制

1)为保持业务发展和架构稳定性,无论亏损或盈利,一方不得随意退出。

2)若一方若执意退出,在店铺盈利期间,退股方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退股一方不得要求退还投资本金,不再享有当月分红。退股方的股权其余合作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3)若一方执意退出,在店铺处于亏损期间,退股方应按照项目亏损的金额按照占股比例进行补足。退股一方不得要求退还投资本金,不再享有本季度分红。退股方补足亏损后,其股权其余合作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4)合作人擅自退股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3、出资的转让

退出一方仅能向本协议中的其他方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的,其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同时一经发现私自转让其股份的,按退出处理。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2、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对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过错的合作人,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对其行使追偿权。

第八条禁止行为

1、各方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2)各方在合作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方经营、运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内采取任职、挂靠、代理、投资等方式进行合作,一经违反的,该违约方作强制退股处理,不退还任何股金,若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3)非经本协议各方共同书面同意的,一方不得擅自以合作事务的名义对外借款或贷款。违反约定的,该借款或贷款视为个人债务,由实际借款或贷款一方负责偿还,与合作事务无关。

4)合作期间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收款,私自收款的,每发现一次,除返还该款项外,还应按该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计入合作收益中(担该违约方不得参与分配)。

2、如一方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其所获利益为合作利益,非其个人利益,违反一方不参与分配。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向另一方赔偿。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行为者,对严重违反者做退伙处理,违反协议约定一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保密义务

1、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商户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商户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无效、变更、解除、终止或被撤销而免除。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解散: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合作经营不善;被依法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合作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各合作人按 占股比例  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侵权原因导致合作利益受损的,其余合作人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另行要求侵权一方按实际利益受损(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 %进行赔偿作为违约金。若受损方的损失无法计算的,该损失应不低于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本店铺总投资(219136元)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所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处理此事而支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第三方索赔费用、罚款等)。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均有权依法向店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其余各方另行协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在 日签订于 区(县),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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