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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财产查封及债权确定问题【法律研究报告】

一、研究目的

目的1:最高额抵押财产债权确定“情形”或“事由”问题

目的2: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债权确定“时点”问题

目的3: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的法律效果

目的4: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法院的通知义务和通知时限问题

二、检索关键词

查封;最高额抵押财产;查封权利人;最高额抵押权人

三、检索结论

结论一: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情形”或“事由”:查封及其他

当最高额抵押债权存在《民法典》第423条之规定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权人即应该确定其最高额抵押权。


结论二:被查封最高额抵押财产债权确定“时点”:采主观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有关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的债权确定“时点”,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已有详细阐述,即主张采取主观说,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确定。

2、但根据最新立法,即《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020修正)第25条,主观说应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立法修正,对查封权利人有较好的利益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观点时,需注意立法变迁,不可固守既有文献。另需注意的是,和《物权法》第206条第4项相比,《民法典》第423条第4项也表述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两处立法保持了很好体系同一性,更好得印证了主观说应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结论三: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的法律效果问题,需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详述如下:

1、就不动产而言,在抵押物被采取查封措施之前,最高额抵押权已经设立并登记的,抵押权人对于被查封抵押财产依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时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再增加,对于其后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人无法就抵押物拍卖或变卖价格优先受偿。即在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事实后,法律并不禁止其继续放贷行为,但其后续担保债权无法就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就动产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之规定可知,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以达成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财产一旦被解除查封、扣押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归于消灭。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恢复债权确定前的效力,继续发挥对特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作用,债权确定时点重新适用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

4、在查封、扣押的财产仅为部分抵押财产时,未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仍可能足以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并不当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结论四: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法院的通知义务和通知时限问题

1、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法院的通知义务:应当通知

根据《查扣冻规定》内容可知,对于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查封、扣押,法院负有向抵押权人的应当通知义务。然就司法实际而言,能切实履行此通知义务者寥寥无几,因为对于法院而言,其首要职责是对查封、扣押财产进行审理或执行,相较而言,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另在执行过程中,鲜有抵押人主动提交自身财产状况的情况,因此在执行环节,寻得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是首要执行动作,而对于财产的其他权利负担分析,尤其对最高额抵押财产的通知动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2、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法院的通知时限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暂未对法院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作出明确时限要求,仅有对法院自身应采取的查封保全措施设定了时限要求,详见后文相关法条对“保全”的相关梳理。

3、查封权利人的自力救济:专业分析能力破解法院通知难题

考虑司法实践法院通知难度和通知时限问题,如果单纯从理论和立法角度论述法院的通知义务和通知时限问题,无益于实务问题的解决,尤其是无法保护查封权利人的相关利益。因此,个人认为,在实务中遇到最高额抵押财产查封问题,查封权利人需要尽可能做好“自救”行为:

1)对所查封房产的基本信息进行分析,尤其需明确是否为最高额抵押财产,以及最高额抵押详情等;

2)在此基础上,查封权利人可首先自行联系抵押权人,将抵押财产查封或扣押情况予以告知,并录音或函告留痕;

3)同步可开展的执行动作:向法院告知查封财产为最高额抵押财产,并申请法院向抵押权人发函,告知抵押财产查封、扣押事实,并要求抵押权人将实际放贷情况予以书面反馈。

根据《查扣冻规定》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只要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事实,则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查封权利人的电话告知录音或函告留痕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四、检索范围

(一)法律检索

1、《民事诉讼法》

103条【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04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

157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8年修正

2020年修正

27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25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4、《民法典》

《物权法》

《民法典》

2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4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54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担保法解释》(已废止)

55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81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22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的期限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毕时开始计算。

67条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不再增加。

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二)文献检索

1、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2、武亦文:《民法典》都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载《法学家》,2023年第3期。

3、刘志、胡四海:《抵押物被查封最高额抵押债权不当然确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

(三)案例检索

序号

案号

备注

1

2021)苏08民终3170

本案被查封的房产只是抵押房产的中一套,还有其他抵押财产未被查封,因而不能当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2

2020)最高法执监192


3

2020)晋民终916


4

2018)最高法民终787


5

2018)最高法民申6066


6

2017)最高法民申5165


7

2016)皖02民撤1

2017)皖民终717


8

2016)吉民初51


9

2016)最高法民再54


10

2016)吉民申96


11

2015)浙民申字第213


12

2015)岩民撤字第4


13

2015)鲁商终字第154


14

2012)民再申字第212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亦文:《民法典》都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载《法学家》,2023年第3期。

参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3170号民事判决书。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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