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黄思婷)(1).docx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思婷,女,壮族,200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200203082529,住址:广西武宣县通挽镇西街38号,电话号码:18276927383。
被告:韦贵贝,男,壮族,2000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20000222253X,住址:广西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民委大昌村14队273-1号,18577452281。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请求判令婚生女韦熙妤归被告抚养;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原告此时正在读大学,被告早已工作多年。随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原告便发现被告性格偏激,双方矛盾重重,但因原告大二时期意外怀孕,原告因年龄小及怀孕原因一直犹豫不决是否与被告分开,迫于无奈于2023年2月22日与被告在武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23年4月16日共同生育女儿,取名为韦熙妤。
在怀孕期间,原告就发现被告存在出轨行为,经常背着原告在外面假装单身和其他女性约会等不正当行为,在生育完女儿后原告发现被告家庭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双方也因此产生过多次的争吵,出现各种矛盾冲突,原告的身体本就因生育女儿导致身体体弱,被告还对原告进行多次家暴,致使原告受伤,被告的思想及行为极其恶劣。原被告双方结婚仅仅一年多,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原告2024年6月份才大学毕业,原告并无任何积蓄,本身原告还承担着巨额助学贷款未偿还,无力抚养婚生女韦熙妤,而被告已经工作多年,收入稳定,有能力抚养婚生女长大,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请求贵院将婚生女韦熙妤判给被告抚养。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修复的可能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思婷
日期: 2024 年7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