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侵权).docx

民事起诉状

原告:阮诗贤,性别:男,身份证号:612425198804247510,地址:紫邑新城5号楼7号门面,电话:15858045035

被告一:安康市福康物业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鸿波,住所地:紫邑新城物业,电话:155915123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305719796N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906元整;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工费用600元整;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停业损失2000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紫邑新城步行街XX号,开设日常百货商店一间,营业面积XX,主要经营日用家居、办公文化用品等,营业执照编号:XXX

201932日上午,由二被告负责管理的紫邑新城7号楼

排污主管道发生爆裂,泄漏的粪便等污秽物堆积并喷洒在原告商店库房,库房因粪便污染的面积达XX平方米,被粪便直接污染的货品XX件,货品因污染不能出售或使用,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906元。

事件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采取了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二被告通知,二被告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随后二被告对破损管道进行了维修。在管道破损事件过程中,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出警并备案。原告因管道破损聘请工人进行止损花去人工费用600元,商店停业一天造成营业损失2000元。

原告认为,商品在未出售前具有完整、清洁、便于出卖的特殊性,管道破损污染虽未造成商品直接损坏或不能再次使用,但因为粪便对商品的外观和包装已造成实质损害,并且因为粪便的气味污染造成部分商品无法出售,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是由二被告负责管理的管道泄露导致。因此,原告所产生的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经与二被告协商,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现要求二被告支付此次损失的全部费用。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状副本1份;

2.货品损失清单1份;

3.进货单X张;

4.现场受损照片X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