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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诈骗一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

代理人:杨某某律师,北京市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王谋涉嫌诈骗一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某从2017年开始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帮他人垫还贷款、干工程、房屋买卖、收粮食、开饭店等理由,与借款人口头约定一万元每天一百元或者三天一百元的高息循环借款,先后向刘、万、谭等12人借款共计35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和个人购物。

二、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涉外犯罪;4.经济犯罪;5.集团犯罪;6.跨区域犯罪。

(三)《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某诈骗35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故该案件应有设区的地市级公、检、法侦查、起诉、审判,即该案应由某市一级的公检法管辖。

三、案例依据(以下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吴新东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内刑终143号)认定诈骗金额299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郭景武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内刑终30号)认定郭景武骗取人民币1199.76835万元。原公诉机关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元保金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内02刑初45号)认定元保金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8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斯琴毕力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内01刑初29号)认定格斯琴毕力格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7.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李立民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内04刑初18号)认定被告人李立民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某等人人民币1308.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苗新龙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内07刑初8号)认定苗新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304.38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诈骗金额在800万以上的基本都由地市级的公检法侦查、公诉、审判。该案涉嫌诈骗数额3500万元,也应由某市级的公检法管辖。

四、案件影响

该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情绪较大,且嫌疑人王某拒不悔改,不认罪认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故该案件应由某市一级的公检法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案件不应由县级公检法管辖,恳请贵院将该案件移送某市一级的公检法管辖。


此致

某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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