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委托融资230606V01.docx
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在股权融资过程中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服务内容:
1、为甲方联络股权投资人或者投资机构,为甲方提供股权融资合作咨询服务。针
对甲方项目,代表甲方与投资人或者投资机构进行沟通与交流,达成融资合作意向。
2、督促并协助甲方准备融资合作过程中必要的相关文件材料。
3、融资合作服务意向达成后,作为中立第三方,乙方监督投资人或者投资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准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甲方指定账号。
乙方协助甲方与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进行沟通与洽谈,(乙方介绍的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三年内与甲方达成合作都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咨询费)合同有效期3年。
甲方与投资方签署签订正式融资合作服务合同(如股权转让协议)时,即视为乙方已全部履行委托融资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乙方和投资方要求提供融资合作服务项目相关文件材料。
2、保证向投资方和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应给予乙方积极的配合。
4、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比例按时向乙方支付咨询费。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为甲方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投资人或者投资机构,并协助甲方准备合作相关的文件。
2、保证对所有知晓涉及甲方及其融资项目的信息、文件、资料、数据、计划、商业
意向等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公开(经甲方同意及要求,或按法律、法规需公开的除外)。
乙方作为中立第三方,不参于具体项目的运作,甲方和投资人、投资机构应严格依法律规定交易,乙方不承担在合作过程中任何风险和债权债务责任。
第四条 融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在收到每笔融资款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融资款的6%作为乙方的咨询费,乙方收到甲方的咨询费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其他说明:
在融资服务操作过程中,如投资机构或投资人需相关部门(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公证机构、行政服务机构等)介入所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法律顾问费、保险费、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用,由投资机构或投资人自行承担,如果投资机构或投资人与甲方达成融资协议,双方也可就相关费用在协议中进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并不包含上述费用。甲方除第四条第1款约定费用外,亦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宽限期(合理宽限期甲乙双方确认为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咨询服务费,宽限期届满仍未足额支付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按本合同签订时的四倍lpr计算,计算至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甲方逾宽限期未足额支付达十日的,乙方除按本条计收违约金外,还可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费用。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由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违约方应承担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3、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说明、解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本身及其附的修改、补充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2、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中国
境内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但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有效并有约束力。
3、本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各条款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未尽事宜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用本协议附件形式订立,并和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