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揽合同.docx

河北省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
  │品   名│规   格│单   位 │数   量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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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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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本合同加工成品的原材料由   方提供;
  2、双方约定原材料规格、数量及质量为:               。
  3、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双方约定甲方原材料的提交时间为       ,原材料消耗定额为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在接收时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第四条 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
  1.加工成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由  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保密,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五条 双方商定定作价款为:     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为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在收货后  日内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双方确定质量保证期限为  个月。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
  1.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3.甲方收货以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为准。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如乙方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如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如乙方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  %(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可由甲方暂时代为保管时,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因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2.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  %(20-60%的幅度)违约金。
  3.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