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多级前手主张工程款”检索报告.docx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多级前手主张工程款”案例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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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问题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多级前手主张工程款。
二、检索工具
1、综合搜索引擎
搜狗微信
2、案例数据库
威科先行
检索方法
(一)威科先行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 层层or多层
不包含:并非层层不是层层 非层层 并非多层 不是多层 非多层
搜索范围:裁判与理由
搜索模式:同段
限制条件:最高院、安徽高院、安徽宣城法院辖区
检索结果:74个案例(有效案例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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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案例1个。
检索分析
经检索,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例认为,总包方或中间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具体裁判观点归纳如下:
总包无法证明已经支付完毕案涉工程款,应当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违法分包人或者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可以视为代合同相对人主张其工程款。
总包、中间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未足额取得工程款均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检索,部分案例认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非合同相对人的前手主张工程款,具体裁判观点归纳如下:
《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缺乏当事人合意,且鉴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层层转、分包情形下,前手转包人需对后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不予支持。
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可能会出现实际工程造价超出约定的情况,会导致实际施工人实际获得的价款大于承包人依据约定从发包人处能够获得的价款,实质上是鼓励了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
结合其他地区颁布的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规定,主张多级前手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应当证明中间的违法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存在一定过错,导致实际施工人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工程款困难。
检索结果
【可以主张】
1.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琼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573号
裁判要旨:
【长城公司(被告)2013年2月25日将工程分包给郑曰全,同日郑曰全又转包给粟义国、唐名发,粟义国、唐名发其后又再次将工程分包给邱太平、刘琼英(原告),长城公司对此层层转包、分包关系明知。】
长城公司对于刘琼英完成工程总量9002立方米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应当按照2014年5月8日郑曰全、粟义国、唐名发、邱太平签订的《邱太平施工队堡坎结算清单》进行结算。……长城公司主张其已与郑曰全办理结算,并发放了412700元工人工资,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与刘琼英、邱太平施工队有关,原审法院在扣除长城公司以借款形式预付的20万元后,支持刘琼英主张的工程欠款3022716元亦无不当。
2.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柳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民终877号;(2019)最高法民申3086号(再审维持)
裁判要旨:
【中铁十五局(被告)中标承建阜六铁路项目后,将阜六铁路I标DK16+007.50-DK39+026.69段全长23.01919公里的施工任务交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六铁路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施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六铁路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又将阜六铁路I标段二分部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交由信宇公司施工。王泽平系代表信宇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六铁路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签订《路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经过层层转包、分包后,由王泽平以“中铁十五局阜六铁路1标项目部二分部架子一队”的名义将案涉阜六铁路1标DK21+887-DK25+145路基土石方工程交由柳金龙(原告)施工。】
关于中铁十五局与柳金龙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十五局应否承担给付责任。二审庭审中,中铁十五局对案涉工程阜六铁路1标DK21+887-DK25+145路基土石方工程由柳金龙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柳金龙为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柳金龙与中铁十五局均认可,柳金龙通过王泽平承接案涉工程。经查,王泽平系代表信宇公司,从中铁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六铁路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承接到案涉工程,柳金龙应与王泽平或信宇公司进行结算。案涉工程于2013年竣工验收,且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六铁路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指令王泽平于2013年5月14日向柳金龙发出结算通知,但至今拖延未向柳金龙支付完毕工程款,王泽平代表信宇公司与中铁十五局亦未完成结算,信宇公司二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主张权利,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柳金龙向中铁十五局主张工程款,是代信宇公司或王泽平行使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中铁十五局应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其不应向柳金龙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3.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成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66号
裁判要旨: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城市管理局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中禹公司,中禹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张宇,张宇又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刘成玉、代传水,刘成玉、代传水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因案涉工程被层层违法转包,造成刘成玉、代传水未足额收到案涉工程款。中禹公司、张宇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中禹公司在一、二审中主张其与张宇是内部承包关系,但未提供其与张宇之间工程款结算的相关证据,造成中禹公司与张宇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事实无法认定,故一、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中禹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4.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成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235号
裁判要旨:
【城市管理局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润公司,天润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张宇,张宇又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刘成玉、代传水,刘成玉、代传水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成玉、代传水因未足额收到案涉工程工程款,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前述规定,天润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张宇及张宇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刘成玉、代传水的行为,均为无效。因案涉工程被层层违法转包,造成刘成玉、代传水未足额收到案涉工程工程款。天润公司、张宇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武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5959号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由喳西泰公司发包给湖南六建公司(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备案,但在此前的2012年8月7日,湖南六建公司与金鑫联鑫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波签订《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金鑫联鑫公司。而金鑫联鑫公司在此前的2012年5月28日,即与向武龙、刘吉安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还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案涉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向武龙(原告)、刘吉安进行施工。】
关于湖南六建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向武龙、刘吉安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作为承包人、同时亦是转包人的湖南六建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湖南六建公司在履行与喳西泰公司之间合同过程中,其将涉案工程全部违法对外分包,并在喳西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项中多次扣除或截留而获得巨大利益,从而导致实际施工人向武龙、刘吉安未及时足额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湖南六建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不能主张】
1.谢国芳、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皖18民终2168号
裁判要旨:
【於丙好(原告)于2018年、2019年分包谢国芳实际施工的项目工程中扶手工程,谢国芳雇请的人员张网锁与於丙好(原告)签订三份决算书,其中①2018年1月31日,德中建设句容爱家项目的工程决算款为111207元;②2018年1月31日,德中建设湖州爱家华城项目部B标栏杆护手工程决算款为294723元;③2019年1月10日,德中建设(被告)湖州爱家华城项目部B标扶手工程决算款为317606元。2019年3月28日,谢国芳雇请的张网锁、向顺军(甲方)与於丙好(乙方)签订《宣城爱家华城一标段楼梯栏杆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爱家华城工程的一标段所有(含高层)楼室内楼梯栏杆扶手工程承包乙方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该“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於丙好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方即爱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观点,二审确认)
2.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皖18民终29号
裁判要旨:中城投六局原名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以下均简称中城投六局),更名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中城投六局宣城分公司原名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均简称中城投第六公司),更名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宣城城建公司(被告)原名为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宣城城建公司),更名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2012至2014年间,宣城城建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宣城市彩虹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中城投六局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城投六局承包后即通过中城投六局宣城分公司将其中的Ⅱ标段工程包给牛和海(被告)施工,牛和海承包后以中城投六局Ⅱ标段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事宜。2017年6月12日,中城投六局宣城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恒昌合肥分公司(原告)签订《恒昌防水防腐工程承包合同》,牛和海作为甲方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
本案中,恒昌合肥分公司基于中城投六局及宣城分公司转包(违法分包)给牛和海的事实,主张该二公司与牛和海承担连带给付案涉工程款责任,对此缺乏当事人合意;且鉴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层层转、分包情形下,前手转包人需对后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陈明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18民终528号;(2020)皖民申2613号(再审维持)
裁判要旨:二十四局安徽公司(被告)是商合杭高铁项目17标段的总承包人。2016年9月份,陈明新(原告)与姜宇清口头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姜宇清将其从陕西临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商合杭高铁项目17标段的附属工程路边边沟和护坡开槽及水泥护坡水泥槽返工工程交由给陈明新施工。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本院认为,陈明新于本案中主张二十四局安徽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不成立。其一,二十四局安徽公司系商合杭高铁项目17标段工程总承包人。经查明,经多层转包或分包后,姜宇清承接了商合杭高铁项目17标段的附属工程。姜宇清将上述附属工程路边边沟和护坡开槽及水泥护坡水泥槽返工工程交由陈明新施工,陈明新与姜宇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且姜宇清与陈明新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明新应向合同相对方姜宇清主张权利。其二,相对于姜宇清而言,其合同相对人系发包人,陈明新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明新与二十四局安徽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即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涉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或分包,陈明新也仅能向姜宇清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表明发包人承担责任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数额业已明确;二是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为限。陈明新于本案中主张二十四局安徽公司对案涉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条件尚不成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84号
裁判要旨:一是关于冠隆公司(被告)的责任范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看,实际施工人尽管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进行结算,并不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价款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仅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在实际工程造价超出约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实际施工人实际获得的价款大于承包人依据约定从发包人处能够获得的价款,实质上是鼓励了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2022〕102号/2022.11.17发布/2022.11.17实施
二十四、层层转包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向层层转包人或层层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能够证明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其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8.15发布/2020.08.15实施
8.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承担付款责任,如何处理?
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提交人:蔡丹丹
2023年6月5日
(2019)最高法民申3573号
(2018)皖民终877号;(2019)最高法民申3086号(再审维持)
(2020)最高法民申6466号、(2020)最高法民申5235号、(2018)最高法民申5959号
(2022)皖18民终2168号、(2019)皖18民终528号;(2020)皖民申2613号(再审维持)
(2021)皖18民终29号
(2021)最高法民再8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一款,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