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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顾诚忠,男,汉族,195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6195507014019,住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11号,联系方式:13370083068
委托代理人:施金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2510929459。联系电话:13370083068
被执行人:浦元龙,身份证号码320626194912210019
宋振兰,身份证号码320626195009110024
执行请求:
一、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整;并支付自2011年2月8日至判决确定之日(2013年4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整;并支付自2011年4月26日至判决确定之日(2013年4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启民初字第1092号案件受理费7300元。
四、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9日起计暂至2025年8月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启东人民法院作出(2013)启民初字第1092号判决,该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请求。
申请执行人在2013年8月22日向贵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至今分文未付,贵院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2013)启执字第19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经过多方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们找到了有关被执行人的新财产线索,发现该被执行人浦元龙是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员退休,退休金在1万以上;宋振兰是有近四十年工龄的企业职工退休,退休金在5千以上;并且确认两位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号目前已经被贵院查封。申请人看到裁判文书网虽两位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被贵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508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执行该判决,并追回我们应有的经济损失。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