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武文聪) - 副本.docx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冉,女,汉族,199511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951124302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鹤山镇王卞西村423号,电话:18357485828

被告1:陈波,男,汉族,19792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7902160011,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岐化村道头北24号,电话:1308190444413052074444

被告2:盖明闻,男,汉族,199211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11165413,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西八里镇七道海村前七道海屯85号,电话:1388441444215267825222

被告3:宁波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J4M181J,法定代表人:李永,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明街道华城花园4096,联系电话:13052074444

案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小写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1%计算;被告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3名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陈波、盖明闻因其自身业务需求,经人介绍由原告刘冉出借给被告人陈波、盖明闻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陈波、盖明闻共同出具借条一张,明确约定两借款人因资金需要向出借款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5715日起至20251115日,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1%。若借款人对上述资金,违规使用其他用途,债权人有权随时收回本金,如违约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概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另外宁波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本次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若借款人违约同意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名下的资产。后原告刘冉于2025715日通过电子转账给被告人陈波的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已过,被告陈波、盖明闻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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